记者12月24日从铜陵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他们经过审查,对我市某驾校教练方某某,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经审查查明,被告人方某某在2011年至2014年2月间,利用担任铜陵某驾校教练员的职务便利,为帮助学员找考官疏通关系,以考试时关照或考试失利后更改成绩单等不正当途径通过驾驶证考试,非法收受17名学员现金合计人民币14500元,其中:收受学员刘某、徐某等11人现金各1000元,收受学员胡某现金800元、学员陈某现金700元,收受学员汤某等4人现金各500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同时还查明,方某某以帮助其他教练员的学员通过驾驶证考试,非法收受其他教练员现金合计人民币16000元,其中:收受教练员姚某现金12000元,收受教练员洪某现金2000元,收受教练员单某现金2000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检察机关认定,被告人方某某利用驾校教练员的职务便利,共非法收受学员和其他教练员现金共计人民币30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裴阳 本报记者 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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